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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作者: 江苏东台环保网 来源: www.jsdthb.com 发布日期:2018-02-02 11:32:35

现将《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2月27日前反馈盐城市环保局法规处。电话:0515-86660718   传真:0515-88195157

                               2018年2月2日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和省金融办、环保厅、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金融支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2018年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增强推进环责险工作的责任感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企业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而造成对第三方损害赔偿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以市场手段应对环境污染风险、保障环境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方式,也是强化高风险、高污染企业事中监管的重要机制。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宣传环境经济新政策,引导企业利用保险工具分散环境风险,将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目标,全面推进重污染高风险企业参保

       2018年全市重点企业、危废处置及污水处理等企业投保率达到100%,造纸、重金属、火电等企业参保率不低于80%,化工、印染及钢铁等企业参保率不低于60%,不断扩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的覆盖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国家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10]4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10]301号)及国务院、环保部及省环保厅的有关规定,要将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和高环境风险企业纳入范围。

       (一)涉重金属企业。1.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矿采选、铅锌矿采选、镍钴矿采选、锡矿采选、锑矿采选和汞矿采选业等;2.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冶炼、铅锌冶炼、镍钴冶炼、锡冶炼、锑冶炼和汞冶炼等;3.铅蓄电池制造业;4.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二)高环境风险企业。1.石油天然气开采、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3.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恶英排放企业;4.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三、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普及环责险业务知识

       各地要把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上半年,市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将派出专家免费讲课辅导,各地3月份前要确定参训企业人员、时间安排等,及时联系该公司协调安排。

       各地环保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的政策规章,熟悉保险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开展工作。一是要熟悉保险责任条款和保险费率确定的依据。1.保险条款应载明主要内容。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2.确定保险责任限额和保险费率的依据。投保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环境风险水平、发生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害范围等因素,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并据此投保。保险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历史发生的污染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失等方面的总体情况,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环境守法状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设施运行、清洁生产审核、事故应急管理等环境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结合投保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规模、所处区域环境敏感性等方面情况,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与投保企业合理确定适用于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二是要了解环境污染事故理赔程序。1.第一时间报告。投保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有效防止或减少损失,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事故证据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保险公司在事故调查、理赔中,可以参考当地环保部门掌握并依法可以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2.及时出险理赔。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企业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组织事故勘查、定损和责任认定,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规范、高效、优质地提供出险理赔服务,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损害责任认定较为清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投保企业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等费用,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预付赔款,加快理赔进度。经纪保险公司应当指导保险公司简化理赔手续,优化理赔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3.损害计算。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对第三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投保企业为防止污染扩大、降低事故损失而采取相应措施所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可以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环发〔2011〕60号文件附件)规定的方法进行鉴定评估和核算。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对污染事故的损害情况进行测算。4.争议案件的处理。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处理。保险经纪机构可以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四、加强服务指导,积极为投保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企业投保后2年内,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免费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评估方法及要求:对已有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氯碱、硫酸等行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评估;对尚未颁布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的行业,可以参照氯碱、硫酸等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规定的基本评估方法,综合考虑生产因素、厂址环境敏感性、环境风险防控、事故应急管理等指标开展评估;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司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后,应当将投保风险评估信息、风险点及应对措施告知企业,并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经纪保险公司应当引导和监督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相关服务。

       五、加强风险防范,全面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环保部门要加强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严格监督企业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促进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规范化。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技术性检查和服务,充分发挥保险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做好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总体状况和重要环节开展梳理和检查,查找环境风险和事故隐患,及时向投保企业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事故隐患的整改意见,并可视情况通报当地环保部门。

  投保企业是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重大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附件:1.参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重点企业、危废处置及污水处理等企业名单

参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造纸、重金属、火电等企业建议名单

参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化工企业建议名单

参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印染、钢铁及其他类企业建议名单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 月 日


抄送:省环保厅、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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